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澄民初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周定策与雷挽丽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定策,雷挽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澄民初字第00420号原告周定策,男,汉族。被告雷挽丽,女,汉族。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了原告周定策与雷挽丽拖欠货款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周定策于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定策撤回起诉。诉讼费三百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俊生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晓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