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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执字第00413-2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敏孙建才张艳灵孙倩柔孙奥翔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敏,孙建才,张艳灵,孙倩柔,孙奥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413-2号申请执行人张敏。申请执行人孙建才。申请执行人张艳灵,。申请执行人孙倩柔。法定代理人张敏,系孙倩柔之母。申请执行人孙奥翔。法定代理人张敏,系孙奥翔之母。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阳西路中华大厦六层。负责人刘延军,该支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咸民终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已交的诉讼费232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咸民终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院(2011)咸秦民执字第00413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辉代理审判员  郭云鹏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满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