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2302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龙英皇影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广播电视台、四川教育电视台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龙英皇影业有限公司,四川广播电视台,四川教育电视台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2302号原告成龙英皇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轩尼诗道288号英皇集团中心28楼。法定代表人利雅博。委托代理人李研,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成都证券大楼10-11层。法定代表人陈华,台长。委托代理人张帆,四川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蒲小明,四川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四川教育电视台。住所地:成都市学道街42号。法定代表人舒欣,台长。委托代理人尹本瑜,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龙英皇影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广播电视台、四川教育电视台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龙英皇影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龙英皇影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龙英皇影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龙英皇影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萍人民陪审员 张 瑾人民陪审员 付 云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燕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