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安汉执字第00778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石昌平指控胡江桥犯故意伤害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昌平,胡江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安汉执字第00778号申请执行人石昌平,男,生于1968年11月1日,汉族,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人,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址略。被执行人胡江乔,男,生于1966年3月31日,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址略。本院受理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昌平指控被告人胡江桥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1年8月23日依法作出(2011)安汉刑初字第0015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由被告人胡江桥赔偿给自诉人石昌平各项经济损失3万元,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胡江桥已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现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安汉刑初字第0015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伟浩审 判 员 郭乾芳代理审判员 宋 飞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