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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执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吴剑与郭琳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763号申请人吴剑与被申请人郭琳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38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吴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方查找被执行人郭琳,因其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其亦无其它财产可执行,致本案暂无法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长执字第763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选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