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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郓民初字第613-1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郓民初字第613-1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勇,郓城县松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长  高天增审判员  李光军审判员  梁尔怀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