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图民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欧某甲与刘某某、欧某乙之间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甲,刘某某,欧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图民初字第750号原告欧某甲。被告刘某某。被告欧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甲与被告刘某某、欧某乙之间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甲于2011年9月9日以自己现被拘留所羁押无法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207.5元,其它诉讼费用20元,合计2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伟华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