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市高新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布吉分公司申请撤裁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507号申请人深圳市高新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布吉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布龙公路235号1-2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8923021-6。负责人林建佳,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经文侠,广东天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炎,男,汉族,1981年4月17日出生,户籍地址广西浦北县寨圩镇仁旺村委会草头田村*号,身份证号码4507211981********。申请人深圳市高新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布吉分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建布吉分公司)于201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6月21日作出的深龙布劳仲案(2011)102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高新建布吉分公司称,仲裁裁决认定高新建布吉分公司未提供辞退林炎的相关规章制度依据,因此,支持了林炎的部分仲裁请求。事实情况是,仲裁委指定的举证期限为十天,由于举证期满高新建布吉分公司派员提交资料,由于塞车的原因举证期满日没有赶在布吉劳动站下班前提交,第二天再次提交时被仲裁委拒绝接收。仲裁庭审时,高新建布吉分公司对公司的规章制度及林炎旷工的事实进行了阐述,林炎也均予以认可,只是对旷工的理由做了解释。对员工手册其已经签收这一事实也均已认可,依据公司规章制度,根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应当依法驳回林炎的仲裁请求。其次,林炎在申请仲裁时也没有提供其工资收入证明,仲裁裁决同意其延期举证,但对于高新建布吉分公司举证的要求却予以拒绝,因此,高新建布吉分公司认为这是不公正的。被申请人林炎辩称,申请人高新建布吉分公司的申请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高新建布吉分公司并未按规定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仲裁委对此作出的裁决并无不当,且高新建布吉分公司的主张属于事实认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范围。故高新建布吉分公司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高新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布吉分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高新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布吉分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 万 阳审判员 蔡 雪 燕审判员 张 永 彬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玉婵(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