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02401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孟某与鲁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鲁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2401号原告孟某。委托代理人杨升党,陕西省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鲁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淮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养民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柳 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