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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2401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孟某与鲁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鲁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2401号原告孟某。委托代理人杨升党,陕西省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鲁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淮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养民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柳 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