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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潼民初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潼民初字第00198号原告张某某,女,1973年12月12日生,汉族,村民。被告张某甲,男,1972年7月4日生,汉族,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能够充分认识各自的缺点和不足,从有利于家庭和睦及子女健康成长角度出发,自行解决夫妻之间的矛盾纠纷,现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长  王淑娥审判员  佟均停审判员  常建芳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庆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