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冀民一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毕宝志与翟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宝志,翟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冀民一初字第1136号原告毕宝志,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仁让里乡西高庄村人。委托本代理人牛荣奎,冀州市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斌,男,199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冀州市冀州镇双冢村人。本案受理原告毕宝志诉被告翟斌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后,原告毕宝志于2011年9月13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宝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毕宝志负担。审判员 李新华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