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嘉商终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程宁与董立恒、李桂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董立恒;程宁;李桂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商终字第2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立恒。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宁。原审被告:李桂君。上诉人董立恒因与被上诉人程宁、原审被告李桂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11)嘉海商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上诉人董立恒于201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属于对其权利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立恒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538元,减半收取4269元,由上诉人董立恒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春代理审判员 全淑芳代理审判员 汪先才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金孝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