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绍民初字第2808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曹粉与绍兴华夏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曹粉;绍兴华夏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2808号原告曹粉。委托代理人韩留中。被告绍兴华夏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阿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粉诉被告绍兴华夏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曹粉于2011年9月13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曹粉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