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民初字第1936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俞某与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俞某;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西民初字第1936号原告:俞某。被告:方某甲。原告俞某诉被告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杨清独任审判,于2011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俞某,被告方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方某乙。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因生活环境和习惯不同,时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被告有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迷恋上网,对原告漠不关心。原告于2011年6月搬离住所,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请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方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各半承担(按每月1000元计),被告一次性付给原告抚养费90000元。被告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方某乙。后双方因故产生矛盾,2011年8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出生证、户口本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现双方虽因故产生矛盾,但只要今后双方能够增加沟通交流,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并能珍惜以往夫妻感情,双方还是可以和睦相处的,因此原告要求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俞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俞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杨清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淼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