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涞民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李峰与王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峰,王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涞民初字第722号原告李峰,男,住涞源县。被告王林,男,住涞源县。原告李峰与被告王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峰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自方二〇一一年九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赵玉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