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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涞民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李峰与王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峰,王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涞民初字第722号原告李峰,男,住涞源县。被告王林,男,住涞源县。原告李峰与被告王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峰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自方二〇一一年九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赵玉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