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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瑞塘商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应旭武与张瑞青、韩卫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应旭武;张瑞青;韩卫光;张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塘商初字第530号原告应旭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孔晓兵、林焕。被告张瑞青。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丰荣。被告韩卫光。被告张树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旭武与被告张瑞青、韩卫光、张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应旭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40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应旭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昕昕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