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商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郁国海与宁波市星河钢管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国海,宁波市星河钢管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791号原告:郁国海(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512101730),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石红光,宁波市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市星河钢管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55510)。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芦山路27号。法定代表人:胡宏滨,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郁国海与被告宁波市星河钢管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郁国海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国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200元,减半收取311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100元,由原告郁国海负担。审 判 长 严学军审 判 员 余绍平人民陪审员 张天晓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王韶辉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上报份存档份印共份拟稿:打字:校对: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791号原告:郁国海(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512101730),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霞浦中路168号。委托代理人:石红光,宁波市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市星河钢管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55510)。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芦山路27号。法定代表人:胡宏滨,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郁国海与被告宁波市星河钢管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郁国海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国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200元,减半收取311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100元,由原告郁国海负担。审判长严学军审判员余绍平人民陪审员张天晓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代书记员王韶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