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安汉执字第00737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汉滨检察院指控田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安汉执字第00737号被执行人田乐,男,汉族,出生于1985年11月12日,初中文化,住安康市汉滨区共进乡。2011年2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本院对田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2011)安汉刑初字第00122号刑事判决,其中,对田乐判处罚金2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开始后,罪犯田乐按判决内容履行了全部义务,一次性缴纳了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若干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安汉刑初字第00122号刑事判决中罪犯田乐的罚金2000元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伟浩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