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2179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微诉高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微,高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2179号原告张微。被告高谋。案由:离婚纠纷。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性格、爱好差异较大,发生矛盾后又不能积极交流沟通,并于2010年11月分居至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询,被告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张微与被告高谋自愿离婚。二、财产已自行分割,再无争议。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被告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冉小冰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人民陪审员 杨志红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