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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初字第02179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微诉高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微,高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2179号原告张微。被告高谋。案由:离婚纠纷。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性格、爱好差异较大,发生矛盾后又不能积极交流沟通,并于2010年11月分居至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询,被告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张微与被告高谋自愿离婚。二、财产已自行分割,再无争议。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被告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冉小冰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人民陪审员  杨志红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