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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拱商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叶建民与王国平、朱金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建民,王国平,朱金法,杭州比比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商初字第401号原告叶建民。被告王国平。被告朱金法。被告杭州比比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克中。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建民诉被告王国平、朱金法、杭州比比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建民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建民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3元,由原告叶建民负担。审 判 长  姜新农人民陪审员  吴晓航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