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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754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恩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传安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恩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王传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7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恩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梧桐山东部翠海轩1栋3-206,组织机构代码676690144。法定代表人洪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芳莉,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传安,男,汉族,1967年7月23日出生,户籍地址四川省平昌县望京乡万平村1社**号,身份证号5130281967********。委托代理人赵国均,男,汉族,1980年1月22日出生,户籍地址四川省万源市鹰背乡鹰背村沿山寨组**号,身份证号5130021980********。上诉人深圳市恩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恩洁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王传安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1)深盐法民一劳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王传安与恩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均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保护。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恩洁公司主张鲜平文制作的考勤表显示王传安节假日没有加班,休息日加班都安排了补休;该考勤表是真实的,并没有什么规定说考勤记录一定要员工签名;管理处所说的并没有问题;原审判决以常理来推断本案是错误的。由于恩洁公司提供的考勤表没有王传安的签名确认,且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原审法院结合管理处说明的情况,认定王传安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存在加班,并且没有足够的调休没有不妥,本院亦作此认定。综上,上诉人恩洁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恩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蔡  劲  峰代理审判员 郭    亚代理审判员 黄  铎  斌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晓璇(兼)附相关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