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平民一初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刘桂芹与孙正梅、万亚滨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芹,孙正梅,万亚滨,平度市华侨科技园前八里庄村民委员会,青岛清华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1852号原告刘桂芹,女,1968年11月10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孙荣光,男,1970年11月29日生,汉族,职工,住平度市开发区。被告孙正梅,女,1982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于爱民,男,1983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孙正梅之夫。被告万亚滨,男,1991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平度市华侨科技园前八里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尹增宝,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杨丽娜,山东柏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清华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寿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林荣,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桂芹与被告孙正梅、万亚滨、平度市华侨科技园前八里庄村民委员会、青岛清华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桂芹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荣光、被告孙正梅的委托代理人于爱民、被告平度市华侨科技园前八里庄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杨丽娜、被告青岛清华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林荣、被告万亚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桂芹诉称,2011年正月初三、四,第一被告孙正梅家的水管漏水,灌入第二被告万亚滨家中,又从第二被告家中渗漏入原告家中,致原告家中的房顶、墙皮、壁橱、沙发、电路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0元,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000元,诉讼费由四被告负担。被告孙正梅辩称,我自2010年7月21日从第三被告(前八里庄村委会)购买房屋至今未入住、也未装修,因该楼房的自来水开关在楼道中,前八里庄村委在交房时并未交给我们自来水开关的钥匙,我们也没有要求前八里庄村委给通水,故我家中的水管冻裂流水,不属于我的责任。被告万亚滨辩称,我不是该漏水的侵权人,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要求我承担损失的诉讼请求。被告平度市华侨科技园前八里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前八里庄村委会)辩称,本案原告刘桂芹、被告孙正梅、被告万亚滨是从被告青岛清华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处购买的房屋,房屋经双方交付完毕,出现质量问题与我村委无关。我村委是该楼房的开发单位,施工由被告青岛清华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完成,水管破裂与我村委无关,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要求我村委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被告青岛清华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华园建筑公司)辩称,我公司承建的本案争议的楼房阳台是开放式的,没有窗,无门,没有保暖措施,该楼房已经村委验收合格并交付,其物业包括供水、管理均不在我公司,故漏水与我公司无关,第二,住宅的卫生间、厨房已做防水处理,而漏水不是卫生间和厨房,而是大厅和其他房间。第三,被告孙正梅在接到房屋后,对室内水电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综上所述,该纠纷与我公司无关,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桂芹、被告孙正梅、被告万亚滨均购买了被告前八里庄村委会开发的、被告清华园建筑公司承建的座落在被告前八里庄村的一号楼房各一套。原告刘桂芹系中单元一楼西户,被告万亚滨系中单元二楼西户,被告孙正梅系中单元二楼东户。原告刘桂芹已装修入住,被告孙正梅、被告万亚滨均未装修,也未入住。该楼房各户的自来水开关,设计安装在楼道内,并加锁锁住,前八里庄村委会在向原告及被告孙正梅、万亚滨交接房屋时,未向业主交接楼道水箱钥匙,业主不能控制自来水的供水。该楼房在出售时,阳台无封闭,房间未按门。2011年古历正月初三日,被告孙正梅家的自来水曾被冻裂,自来水流入被告万亚滨家,又从万亚滨家渗漏到原告刘桂芹家,造成刘桂芹家中的墙壁、壁橱、房顶、沙发等物品受损,其损失经平度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失价值3591元,花鉴定费500元。另查明,原告刘桂芹、被告孙正梅均与被告前八里庄村委会签订的购房协议,该楼房亦属前八里庄村委会开发,但刘桂芹与孙正梅交款收据上加盖的是被告清华园建筑公司的公章。被告前八里庄村委会曾与被告清华园建筑公司于2008年10月13日签订过“协议”,约定将本案争议的楼房作价抵顶给被告清华园建筑公司。但该楼房出售后,由被告前八里庄村委会负责管理。上述事实,有原告刘桂芹、被告孙正梅与被告前八里庄村委会的购房协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损失现场照片、证人的证明材料、损失鉴定书及鉴定费收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业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前八里庄村委会将楼房出售后,作为楼房的管理人,未将楼道内自来水开关的钥匙交付给业主,特别是在楼房业主尚未入住的情况下,疏于管理、开闸通水,致被告孙正梅家的水管冻裂,致使原告刘桂芹家的财产受损,被告前八里庄村委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孙正梅在接到楼房后,在未入住的情况下,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原告刘桂芹的损失,应与被告前八里庄村委会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前八里庄村委会答辩称已将该楼房作价抵顶给被告清华园建筑公司,自己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与房屋买卖协议相矛盾,其他当事人均不认可,且被告前八里庄村委会死后该楼房的管理人,故其答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万亚滨、被告清华园建筑公司不是本案的侵权人,故原告刘桂芹要求被告万亚滨、被告清华园建筑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平度市华侨科技园前八里庄村民委员会、被告孙正梅赔偿原告刘桂芹财产损失人民币3591元,鉴定费500元,共计4091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刘桂芹要求被告万亚滨、被告青岛清华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刘桂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速递费240元,共计540元,由被告平度市华侨科技园前八里庄村民委员会负担270元,被告孙正梅负担2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吉昌审判员 刘月纯审判员 代照和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