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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嘉商终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冯柏根与桐乡市东华玻纤制品有限公司、施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桐乡市东华玻纤制品有限公司;冯柏根;施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商终字第2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桐乡市东华玻纤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伟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柏根。原审被告:施晓东。上诉人桐乡市东华玻纤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柏根,原审被告施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11)嘉桐商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桐乡市东华玻纤制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桐乡市东华玻纤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桐乡市东华玻纤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上诉人桐乡市东华玻纤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欢审判员 苏江平审判员 全淑芳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孝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