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江阳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冯涛、冯平与马粤川、靳青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涛,冯平,马粤川,靳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江阳执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冯涛,男,汉���,1958年2月6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申请执行人冯平,男,汉族,1961年6月27日生,住广东省番禺市。被执行人马粤川,男,汉族,1960年8月5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靳青,女,汉族,1962年9月3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泸民终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粤川、靳青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70000元。二、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胜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