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执民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西安曲江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曲江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君,陕西君王曲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西执民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曲江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雁塔南路300-9号曲江文化大厦B座4-6层。法定代表人段先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尚淑莉,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天利,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君,陕西君王曲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雷,男,汉族,1964年4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君王曲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雁塔北广场D座。法定代表人王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雷,男,汉族,1964年4月24日出生。西安曲江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君、陕西君王曲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l0)陕民二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己发生法律效力。西安曲江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王君、陕西君王曲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将西安市大雁塔北广场D幢房屋腾交西安曲江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中,西安曲江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君、陕西君王曲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西安曲江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25日前将向王君返还购房款100万元,支付王君、陕西君王曲江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房屋装饰工程和基础设施费用6894178元,合计7894178元支付到本院账户,将其中500万元支付王君、陕西君王曲江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其余款项在王君、陕西君王曲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将房屋腾交后支付。王君、陕西君王曲江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18日前将西安市大雁塔北广场D幢房屋腾交西安曲江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中,西安曲江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按约定履行,将7894178元按期支付到本院账户,本院将500万元支付王君、陕西君王曲江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其余2894178在本院账户。王君、陕西君王曲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期限腾交房屋,直至2011年8月19日将房屋全部腾交西安曲江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现场移交协议。20l1年5月l2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向本院送达(2010)雁民执字第1328号执行裁定书和(2010)民执字第l32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执行陕西君王曲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应付王华峰案款192949元。本院于2011年5月23日将192949元转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2011年7月8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向本院送达(2011)雁民初字第03680-2号民事裁定书和(2011)雁民初字第03680-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执行冻结陕西君王曲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案款l6万元。2011年8月22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向本院送达(2011)雁民初字第3613-1号民事裁定书和(2011)雁民初字第3613-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执行冻结陕西君王曲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案款50万元;及(20l1)雁民初字第3547-1号民事裁定书和(2011)雁民初字第3547-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执行冻结陕西君王曲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装款50万,本院遂冻结陕西君王曲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案款116万元,收取执行费137926元,其余1403303元本院已转给王君。本案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内容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陕民二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全部履行完毕。西安曲江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第1、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陕民二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宏执行员 吕海军执行员 王治水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佘晨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