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蓝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张旺海与蓝田县路桥工程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旺海,蓝田县路桥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蓝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张旺海,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蓝田县路桥工程公司。住所地:蓝田县蓝关镇大寨村。法定代表人刘省民,经理。本院在执行张旺海与蓝田县路桥工程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努力,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蓝民初字第9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哲强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