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紫民初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2011]紫民初字第00607号杨某某诉被告张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紫民初字第00607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72年12月4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紫阳县林业局职工。被告张某,女,汉族,1974年1月22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紫阳县烟草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以双方自愿和好为由,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红霞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