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紫民初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2011]紫民初字第00607号杨某某诉被告张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紫民初字第00607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72年12月4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紫阳县林业局职工。被告张某,女,汉族,1974年1月22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紫阳县烟草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以双方自愿和好为由,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红霞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