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催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安徽省本诚医药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省本诚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204号申请人:安徽省本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方兴大道与轩辕路交口东南角****号仓库。法定代表人:周社本,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安徽省本诚医药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7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GA/0104418510的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宁波分行观海卫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0年11月24日、出票金额30000元、出票人宁波凌帅塑业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永康市华洽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付款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宁波分行观海卫支行、背书人永康市华洽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本判决自公��之日起,申请人安徽省本诚医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红莲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毛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