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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威经技区商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张永亮与于小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亮,于小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威经技区商初135号原告张永亮,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于小杰,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亮与被告于小杰、刘大花买卖海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于小杰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于小杰的起诉。审判员  李凤玲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宫玉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