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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行执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执行案裁定书(55)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李俊朝,郭增刚,王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灞行执字第0007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八路***号。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理人舒振岐,男。被执行人李俊朝,年龄不详,西安钟表材料厂工人。被执行人郭增刚,年龄不详。被执行人王金明。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国土发(2011)16-1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李俊朝、郭增刚、王金明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厂房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6日已依法受理。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在对被执行人李俊朝、郭增刚、王金明进行行政处罚时,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告知、听证告知,申请执行人所作处罚决定书程序严重违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发(2011)16-1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审 判 长  刘爱芳代理审判员  王德宁代理审判员  田 雷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振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