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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民初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汪良全、叶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汪良全,叶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1286号原告: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0486366-4),住所地:宁波市鄞州中心区荼桃路38号(陈婆渡)。法定代表人:徐正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春,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被告:汪良全,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叶炳,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汪良全、叶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汪良全、叶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汪良全、叶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汪良全、叶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100元,减半收取9050元,由原告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胡 波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林春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