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民二初字第00626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史建平与被告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史建平;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新民二初字第00626号原告史建平,男,汉族,1974年4月12日出生。被告李强,男,汉族,1961年5月7日出生。原告史建平与被告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建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建平诉称,2010年4月13日被告李强向原告史建平借款60000元用于购买驾校车辆,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1年4月13日归还。2011年4月26日被告再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借款5500元,共欠原告65500元至今未付。现请求判令被告归还65500元借款;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强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3日被告李强向原告史建平借款60000元用于购买驾校车辆,出具借条一份:“今收史建平人民币陆万元整,归还日期为2011年4月13日(为期一年),借款人:李强”。2011年4月26日被告再向原告借款5500元,出具欠条一份:“欠史建平伍仟伍佰元整,借款人:李强”。被告李强合计欠原告史建平65500元,至今未付。2011年7月,被告给原告发送一封手机短信,承认欠款事实,并表示愿意偿还。上述事实,有欠条、借条、手机短信照片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李强向原告史建平借款65500元,并出具借条和欠条各一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平等自愿原则,双方形成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被告应当遵守约定,自觉履行其还款义务。现原告依约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55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史建平归还借款65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438元,由被告李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玮审判员 张建文审判员 王 钰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