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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三初字第00850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西北工业大学科技产业集团公司与被告谭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西北工业大学科技产业集团公司,谭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三初字第00850号原告:西安西北工业大学科技产业集团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127号物资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翁志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西,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鹏,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西安远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西北工业大学科技产业集团公司与被告谭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西北工业大学科技产业集团公司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西北工业大学科技产业集团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西北工业大学科技产业集团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673元,减半收取2836.50元,由原告西安西北工业大学科技产业集团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马利群审判员  唐星利审判员  王 旭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