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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与马德富、李淑芝、马德贵、王忠贤、梁桂英、孟跃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马德富,李淑芝,马德贵,王忠贤,梁桂英,孟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14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住所:吉林市。负责人:姜歆,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燕峰,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德富,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李淑芝,女,汉族,农民,住址同被告马德富,系被告马德富之妻。被告:马德贵,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王忠贤,女,汉族,农民,住址同被告马德贵,系被告马德贵之妻。被告:梁桂英,女,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孟跃,男,汉族,农民,住址同被告梁桂英,系被告梁桂英之夫。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与被告马德富、李淑芝、马德贵、王忠贤、梁桂英、孟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爱香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燕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德富、李淑芝、马德贵、王忠贤、梁桂英、孟跃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马德富在原告处申请农户联保小额贷款,于2009年10月27日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马德富在原告处借款100000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09年10月27日起至2010年10月27日止,年利率为15.3%,还款方式采取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罚息,原告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被告马德富、马德贵、梁桂英自愿组成联保小组,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对彼此在原告处的贷款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马德富之妻李淑芝、马德贵之妻王忠贤、梁桂英之夫孟跃分别在《商户联保小额贷款申请表》上以主要财产共有人的身份签字,承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将100000元贷款提供给被告马德富,被告马德富已偿还本金21247.44元,仍欠原告78752.56元本金及利息未予偿还,原告多次向其催要,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遭拒。因被告李淑芝为被告马德富之妻,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马德贵、梁桂英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马德贵与王忠贤、梁桂英与孟跃均为夫妻,被告王忠贤、孟跃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马德富偿还拖欠原告的借款本金78752.56元,支付自2010年4月27日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及自逾期之日起加收的50%罚息(以当时被告在原告计息系统显示的数据为准),被告李淑芝对此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马德贵、王忠贤、梁桂英、孟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均未予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为了证实其主张成立,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用以证明被告马德富、马德贵、梁桂英互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彼此在原告处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用以证明被告马德富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10月至2010年10月,年利率为15.3%,如不按期归还借款,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罚息,还款方式采取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3、农户联保小额贷款申请表,用以证明被告李淑芝、王忠贤、孟跃对各自家庭贷款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及连带保证责任。4、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借款手工借据,用以证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将100000元借款支付给了被告马德富。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放款单,用以证明原告已将100000元借款打入被告马德富的帐户。6、小额信贷分期还款计划表、逾期情况检查表,用以证明被告马德富只偿还了部分本金,尚欠本金78752.56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被告已经违约。因上述六位被告均未到庭,未能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进行质证,亦未提供相反证据加以反驳。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均有原、被告的签名,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证据的属性,因此,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庭审调查并结合本案的证据情况,本院所确认的事实与原告告诉的事实相符。根据原告的告诉以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告马德富应否承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被告李淑芝对此债务应如何承担责任,其他被告应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认为,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被告马德富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还款的义务,而其逾期不予偿还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承担偿还原告借款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利息的责任。被告李淑芝作为债务人马德富的妻子,亦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被告马德富、马德贵、梁桂英均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承诺“乙方(指被告)任一成员自愿为甲方(指原告)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和乙方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乙方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他们的配偶也分别在农户联保小额贷款申请表上面以主要财产共有人的身份签字,并承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此,在借款人马德富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的情况下,被告马德贵、王忠贤、梁桂英、孟跃均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依据上述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德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借款本金78752.56元,同时支付自2010年4月27日逾期之日起至本金及利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3%计算的借款利息,并在此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被告李淑芝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马德贵、王忠贤、梁桂英、孟跃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德富进行追偿。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8元,减半收取884元,由被告马德富负担,被告李淑芝、马德贵、王忠贤、梁桂英、孟跃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爱香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   笑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