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莲民二初字第01107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曹牛、子洲县天赐中药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增祥、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曹牛;子洲县天赐中药材有限公司;张增祥;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二初字第01107号原告曹牛,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原告子洲县天赐中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子洲县。法定代表人曹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增祥,男,47岁,汉族,住西安市电子正街。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负责人张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牛、子洲县天赐中药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增祥、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牛、子洲县天赐中药材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牛、子洲县天赐中药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500元,全部退还原告。审判员 姚恒球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博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