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民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周民初字第389号原告韩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卫,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某某。原告韩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在双方互不了解的情形下,于1999年10月草率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一女儿韩某甲。双方结婚初期感情尚可,自2008年正月一起外出打工后,被告对我的态度一反常态,且经常因琐事故意寻事,稍有不顺心,就对我破口大骂。近年来,我和被告争吵已成常事,现我和被告已分居长达两年有余,且被告没有音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请求:1、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韩怡菲随原告生活一抚教费自理。被告石某某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9年10月25日在周至县哑柏镇政府登记结婚,2006年10月1日生一女孩韩某甲,双方曾予2008年正月起一同外出打工,期间,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于2009年4月份外出至今不归,双方之间亦未有联系,原告遂于20i1年2月23日状诉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婚生女韩某甲。,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双方所在村委会证明等证据记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依法登记结婚,且婚后生育一女,但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常因琐事发生矛盾,现双方分居已满两年,符合《婚姻法》规定准予离婚的条件,故原告离婚之诉应予支持。关于孩子抚养因被告下落不明暂由原告抚养为宜,财产分割,因被告现下落不明,本案暂不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二、准予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儿韩某甲暂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曹 策审判员 贾 赟审判员 朱小斋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