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咸秦民执字第00403-2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咸阳彩虹钢模板租赁站诉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彩虹钢模板租赁站,陕西建工集团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403-2号申请执行人咸阳彩虹钢模板租赁站。法定代表人党永长,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捷,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咸秦民初字第0114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租赁费2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2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咸秦民初字第011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终结(2011)咸秦民执字第0040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辉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军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