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曲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595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南某,农民。本院在审理李某诉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剑珑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光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