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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瑞塘商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韩梅丹与李国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韩梅丹;李国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塘商初字第549号原告韩梅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国荣。被告李国锦。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梅丹与被告李国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梅丹于2011年9月13日以本案债权涉及他人权利,应由各债权人分别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梅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0元,由原告韩梅丹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昕昕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