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瑞塘商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韩梅丹与李国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韩梅丹;李国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塘商初字第549号原告韩梅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国荣。被告李国锦。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梅丹与被告李国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梅丹于2011年9月13日以本案债权涉及他人权利,应由各债权人分别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梅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0元,由原告韩梅丹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昕昕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