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紫民初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2011]紫民初字第0039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紫民初字第00391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甲,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为本案案情复杂,需要较长时间核查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 洪 波人民陪审员 吴秀祥人民陪审员王永富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继 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