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行���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执行案裁定书(7)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灞行执字第0006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八路***号。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理人舒振岐,男。被执行人众德保温厂。住所地:灞桥区新筑街办下双寨村。法定代表人刘德响,男,35岁,该厂负责人。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国土发(2011)16-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众德保温厂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厂房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6日已依法受理。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在对被��行人众德保温厂在作出处罚之前,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告知、听证告知,申请执行人所作处罚决定书程序严重违法。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营业执照等证件,名称未核实清楚,本案事实不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发(2011)16-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审 判 长 刘爱芳代理审判员 王德宁代理审判员 田 雷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