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532-2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湖北广厦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广厦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532-2号原告:湖北广厦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南路14号。法定代表人:杨斯龙,董事长。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法定代表人:李文建,董事局主席。本院于2011年7月20日作出(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532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湖北广厦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已无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款13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冻结或查封。二、解除对案外人梁军所有的号牌号码鄂a×××××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蔡子林二〇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