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象徐商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董希村与包华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希村,包华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徐商初字第170号原告:董希村,农民。被告:包华青,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希村与被告包华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希村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希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董希村负担。代理审判员 励芝燕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王佩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