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执字第00371-2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冯亚娇诉秦都区渭滨镇西里村第一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亚娇,秦都区渭滨镇西里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371-2号申请执行人冯亚娇,女,1980年6月19日生,汉族,秦都区渭滨镇西里村第一村民小组村民。被执行人秦都区渭滨镇西里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冯宗良(冯忠良)系该组组长。冯亚娇诉秦都区渭滨镇西里村第一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咸秦民初字第008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愿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冯亚娇征地补偿款40200元,诉讼费450元由冯亚娇承担。冯亚娇于201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土地补偿款40200元及利息,执行费503元。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咸秦民初字第008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终结(2011)咸秦民执字第0037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辉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军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