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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3450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杨建辉与赵羊安、赵刚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建辉;赵羊安;赵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3450号原告杨建辉。被告赵羊安。被告赵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辉与被告赵羊安、赵刚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5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审判员  郭华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