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03450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杨建辉与赵羊安、赵刚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建辉;赵羊安;赵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3450号原告杨建辉。被告赵羊安。被告赵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辉与被告赵羊安、赵刚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5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审判员 郭华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