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萧商初字第2771-1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郑红建与倪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郑红建;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萧商初字第2771-1号原告郑红建,浦镇高田陈村3组5号。委托代理人朱林波,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利萍,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强,街道南市花园27幢2单元3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红建与被告倪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60万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倪强限额在60万元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诸灿祥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晓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