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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刑初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林三虎、马怀念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三虎,马怀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雁刑初字第0055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三虎,男,1969年5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西安市新城区,系西安市丰景佳园车库保管员。2011年2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被告人马怀念,男,1963年9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柞水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柞水县,系西安市丰景佳园车库保管员。2010年12月30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三虎、马怀念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林三虎、马怀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林三虎、马怀念在西安市曲江新区丰景佳园小区车库工作时,发现被害人王某停放于此的一辆奥迪A6无牌照车未上锁,遂将该车后备箱打开,窃取车内2瓶茅台酒、2条中华烟后逃离现场。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茅台酒价值共计1738元,被盗中华烟系假烟。同年12月30日被告人马怀念主动向所在单位报告了其伙同林三虎盗窃的事实。破案后追回二条中华烟及销赃款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林三虎、马怀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林三虎、马怀念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三虎、马怀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林三虎、马怀念认罪态度较好,且马怀念有自首情节,对被告人林三虎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马怀念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三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3日起执行至2011年12月22日止)。二、被告人马怀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30日起执行至2011年9月29日止)。三、涉案赃款800元发还被害人XX,未追回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宏军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静打印:扈艳红校对:彭博2011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