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浒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周尔尔、周丽娜与钟群力、徐群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尔尔,周丽娜,钟群力,徐群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民初字第32号原告:周尔尔,女,196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原告:周丽娜,女,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被告:钟群力,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慈溪慈溪经济开发区。被告:徐群南,女,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尔尔、周丽娜诉被告钟群力、徐群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尔尔、周丽娜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尔尔、周丽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周尔尔、周丽娜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房赤敏代理审判员 岑国明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