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芝商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于秀梅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秀梅,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芝商初字第342号原告:于秀梅,女,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委托代理人:马国良,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市府街**号。负责人:胡跃,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航,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柳伟,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于秀梅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9月1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秀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秀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于秀梅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曹慧敏审判员 张岱松审判员 董海涛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鹏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