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沂南民初字第2117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薛桂茹与朱现连、刘长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桂茹,朱现连,刘长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沂南民初字第2117号原告:薛桂茹,女,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委托代理人:张树鹏,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现连,男,195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刘长付,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临沂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沂蒙路10号。诉讼代表人:周彦斌,太平洋财保临沂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邰孝银,太平洋财保临沂公司法律顾问。原告薛桂茹诉被告朱现连、刘长付、太平洋财保临沂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1年07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泽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桂茹之委托代理人张树鹏、被告朱现连、被告太平洋财保临沂公司之委托代理邰孝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长付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案外人赵娜驾驶我所有的微型普通客车从天运汽贸公司驶出,驶入澳柯玛大道向右转弯时,与沿澳柯玛大道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告朱现连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鲁QL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后致使鲁QL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歪倒,又与沿澳柯玛大道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告刘长付驾驶的越过中心线的鲁Q9XX**号小型轿车相刮撞,造成被告朱现连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给原告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020元、价格鉴证费100元、施救费220元、看车费180元、邮寄费106元共计1626元,其中由被告太平洋财保临沂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余经济损失由被告刘长付、朱现连按其所负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朱现连:发生事故属实,肇事车辆归我所有,按法律规定赔偿。被告太平洋财保临沂公司:在本案中肇事车辆鲁Q9XX**号轿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属实,在原告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进行佐证的情况下,同意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本案涉及的鉴定费、诉讼费、邮寄费等不予承认。该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的财产分项已赔偿了被告朱现连的车辆损失570元。被告刘长付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1日17时许,案外人赵娜驾驶原告所有的无牌微型普通客车从天运汽贸公司驶出,驶入澳柯玛大道向西向右转弯时,与沿澳柯玛大道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告朱现连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的鲁QL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后致使鲁QL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歪倒,又与沿澳柯玛大道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告刘长付驾驶的越过中心线的鲁Q9XX**号小型轿车相刮撞,造成被告朱现连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1年01月17日,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以赵娜实施的驾驶机动车辆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未确保行车安全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朱现连实施的未取得机动车辆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未确保行车安全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刘长付实施的驾驶机动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定、未确保行车安全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为由,作出了赵娜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朱现连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刘长付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1年01月17日,原告薛桂茹所有的五菱荣光客车车辆损失经沂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为人民币1020元,原告薛桂茹支出车损价格鉴证费10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薛桂茹支出施救费、看车费分别为220元、180元。诉讼中,原告薛桂茹支出邮寄费106元。另查明:被告刘长付为其所有的肇事车辆鲁Q9XX**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临沂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致朱现连损害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另案处理),被告太平洋财保临沂公司已在其承保的鲁Q9XX**号小型轿车交强险财产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本案被告朱现连车辆损失570元。被告朱现连未为其所有的肇事车辆鲁QL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投保交强险。案外人赵娜系原告薛桂茹雇佣的驾驶员。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损价格鉴定报告书、车损价格鉴证费单据、邮寄费单据、施救费单据、看车费单据、身份证复印件及本院庭审查明认定,其有关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均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案外人赵娜驾驶原告所有的无牌微型普通客车驶入澳柯玛大道向右转弯时与沿澳柯玛大道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告朱现连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后致二轮摩托车歪倒,又与沿澳柯玛大道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告刘长付驾驶的、越过中心线的轿车相刮撞,造成被告朱现连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实清楚,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因赵娜实施的驾驶机动车辆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未确保行车安全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朱现连实施的未取得机动车辆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未确保行车安全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刘长付实施的驾驶机动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定、未确保行车安全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故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作出的案外人赵娜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朱现连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刘长付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适当,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太平洋财保临沂公司公司作为肇事车辆鲁Q9XX**号轿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售后服务及保险理赔机构,应依法对原告因该道路交通事故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负有直接赔付的义务。对于原告所受的、交强险赔偿限额之外部分的经济损失,被告朱现连、刘长付应按其所负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三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薛桂茹的车辆损失1020元、价格鉴证费100元、施救费220元、看车费180元、邮寄费106元共计1626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020元,其余经济损失606元,由被告朱现连赔偿121.20元,由被告刘长付赔偿121.20元。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朱现连、刘长付均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泽生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哲玥 百度搜索“”